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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公积金新政实施!

3月5日起,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始实施。对“认房认贷”原则进行深度优化,实行“两认两不认”规则,即仅认定“购房地住房”和“全国公积金贷款记录”,而不考虑“购房地外住房”和“全国商业贷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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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的认定标准明确为:缴存职工在购房地无住房登记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认定涵盖四类情况,包括购房地有一套房但无公积金贷款记录,以及在全国有公积金贷款记录但仅用于同一套住房等。

在不予发放贷款的情形中,涵盖了在购房地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在购房地及全国各有一次不同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记录,以及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情况。非城镇住宅用地建筑及曾经办理的公积金装修贷款不计入住房套数和贷款次数,但“商转公”及“部分商转公”贷款、非住宅用地房产的公积金贷款则会计入。

对于“商转公”业务,自3月5日起的新政显著放宽了时间限制。凡在2024年3月1日前通过商业银行取得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并在太原市购房的职工,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满足其他贷款条件后,均可申请办理“商转公”或“部分商转公”贷款,不受购房时间限制。

此外,针对购房套数发生变化的情况,公积金中心做出了详尽解读,允许职工在出售房产减少住房套数后,按照新的套数标准重新申请公积金贷款。特别提示大家,鉴于当前政策,建议符合条件的购房者直接申请公积金贷款,而非先办理商贷再转公积金贷款,尤其是对于2024年3月1日之后的购房行为,暂不支持“商转公”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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