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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成都公积金“按月提取”细则出台,10月8日正式实施

  9月1日,涉及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多项内容调整的公积金新政发布,并宣布将于今年10月8日正式实施。

  新政后到底哪些提取业务可以按月提取?可通过哪些渠道办理?9月13日,成都公积金中心发布《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并做出全面权威解读,来一起看看公积金提取新政将如何实施。

  哪些提取业务可以按月提取?如何办理?

  新政后可以按月提取的业务有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三类。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调整为“购房五年内申请,可每月提取一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调整为“可每月提取一次”,其中, 提前结清贷款提取调整为“提前结清贷款后五年内申请,可每月提取一次”;租赁自住住房提取调整为“可每月提取一次”。

  缴存职工可通过成都公积金 APP 线上渠道和中心线下服务窗口办理,其中,职工还可以跟中心签订按月提取协议,每月自动提取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按月提取业务是否需要每月都提出申请?

  是否可累计提取?

  可以累计提取。职工可根据自己需要,确定申请提取的间隔时间,无需每月都提出申请。每次申请提取时,中心将根据未申请提取的月数计算职工应提取的金额。需要注意的是,无备案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不能跨年累计提取。

  例如,职工李某于2021年10月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于11月申请了首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其后一直未申请提取,直到2022年5月,李某再次就该套住房贷款申请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其可将未申请提取的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间的还款额,累计在一起申请提取。

  可用于提取的余额是指什么?

  可用于提取的余额是指职工申请提取时的账户余额,但不包含因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司法部门冻结、职工个人未办结公积金业务等原因锁定在账户中的余额。

  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怎么提取?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自公积金贷款受理之日起至贷款发放前,不得申请提取;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至贷款结清前,仅能用于偿还该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新政后能否以公积金贷款所购的住房申请提取首付款?

  可以。职工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后申请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可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该套住房首付款。

  例如,张三账户余额 8 万元,2021 年 10 月 20 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有 3 万元用于计算贷款额度,另外的 5 万元未用于计算贷款额度。因此,在贷款发放后,张三可申请将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 5 万元账户余额提取用于支付该套住房的首付款。

  异地房屋申请提取有什么变化?

  2021 年 10 月 8 日后,将原有“职工及其配偶本市无房,在川内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地和工作地限制”的规定,调整为以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将不受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职工购买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以外住房的提取时,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地级行政区域一致。

  限制多套房公积金提取是什么?

  具体如何理解?

  自 2021 年 10 月 8 日起,职工申请时近五年内已办理两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或当前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产权的,不得再申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

  限制多套房提取的规定,仅针对通过按揭或全款购买新房以及再交易住房的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不包含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等其他提取业务。

  近五年内已办理的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套数,是以中心业务系统提取明细中的记载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2021 年 10 月 8 日以前产生的系统提取记录不纳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套数的认定范围。

  例如,职工张某名下有两套住房,分别于 2018 年 9 月、2021 年 11 月办理了这两套住房的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业务,由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以前的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记录不纳入提取套数的认定范围,那么张某五年内仅有一套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记录。

  本市拥有的房屋套数以住建部门登记的房屋套数及取得时间进行排序,排序为第三套及以后的住房不能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第一套和第二套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例如,职工王某当前在本市有 A、B、C 三套住房分别购于 2011 年、2017 年、2021 年,按照上述规定,C 住房为第三套住房,不能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A 住房由于购房时间超过了五年,也不能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仅有 B 住房不属于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且购房时间也未超过五年,可以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新政后精简了哪些提取业务材料?

  一是已婚职工办理本人名下房屋的住房消费类提取(不含租赁自住住房提取),无需再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二是办理购本市商品房提取不再提供购房合同;三是办理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不再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四是办理低保提取不再提供低保证明;五是办理退休提取不再提供退休证明;六是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不再提供电梯竣工验收报告;七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提取死亡职工公积金,不再提供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

  新旧政策在衔接过渡方面有何具体的规定?

  有四个方面的衔接过渡规定:

  一是10月8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不能再以该套住房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二是10月8日前已办理过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职工,不能再次以该套住房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三是10月8日前以提前结清贷款办理过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职工,不能再次以该套住房办理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四是10月8日后,不再新增签订“按年委托提取协议”,10月8日前职工已签订且未解约的“按年委托提取协议”,按协议约定继续执行。

  

  适用对象和实现方式

  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在按月偿还贷款期间,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后,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采取“直冲本息”或“定额提取”的方式实现按月提取还贷。

  业务覆盖范围

  成都公积金中心通过采取“直冲本息”和“定额提取” 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以及与合作银行、银政通平台等金融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的方式,实现了偿还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缴存职工均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在全国行业中率先实现了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全覆盖。

  “直冲本息”与“定额提取”的适用范围

  “直冲本息”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当期应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从缴存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予以抵扣,可用金额不足以抵扣的差额部分再从借款人办理贷款时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中补扣。

  该方式适用于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不含资阳民生村镇银行)。

  “定额提取”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协议约定的每月提取金额从缴存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提取到协议约定的本人银 行账户。

  该方式适用于其他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限资阳民生村镇银行)、其他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

  成都公积金中心组合贷款办理按月提取还贷的,公积金贷款部分采取“直冲本息”,商业贷款部分采取“定额提取”。

  “定额提取”收款账户的约定

  1.缴存职工如为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商业贷款的委托扣款账户的持卡人,提取资金划转至委托扣款账户。

  2.其他符合“定额提取”办理条件的缴存职工,提取资金划转至本人住房公积金签约卡;无住房公积金签约卡的, 提取资金划转至本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开设的正常 I 类银行储蓄账户。

  3.上述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可通过对外公开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合作银行列表》查询。

  “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申请条件

  缴存职工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时,需要符合贷款尚未结清、缴存职工是贷款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的配偶、同一缴存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无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同一套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除外)、没有尚在 履行过程中的按年委托提取协议或按月提取协议等条件。

  “按月提取还贷”与存量“按年委托提取”

  缴存职工已签订原按年委托提取协议的,可选择按原有规定和协议约定继续执行,也可选择终止按年委托提取协议后新签订按月提取协议。

  同一套住房有两人及以上符合提取条件的,选择的还贷提取方式及签订的提取协议种类应一致。

  “按月提取还贷”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手机 APP线上办理,或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临柜办理“按月提取还贷”。

  同一笔贷款有两名及以上缴存职工签约的,默认按签约时间顺序依次执行每月的“直冲本息”或“定额提取”。

  为满足签约人差异化需求,成都公积金中心还提供“定额提取”收款账户变更和协议签约顺序变更两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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